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1财保178号
申请人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
法定代表人季洪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森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国,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森河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49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保全担保。2020年5月27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森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9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汉卿
书记员 公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