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2635号
原告:山东沂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青驼镇。
法定代表人:邢西富,董事长。
被告: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李庄村天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季洪玉,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沂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沂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沂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沂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杜新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春艳
书 记 员 杜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