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513号
原告:山东康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金牛东街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358648565K。
法定代表人:亓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鑫,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李庄村天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85825XG。
法定代表人:季洪玉,总经理。
原告山东康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康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康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康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9元,减半收取计5755元,由山东康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