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沂市河**。

被执行人: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高科技电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85825XG。

法定代表人:季洪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天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8)临仲裁字第6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执行,经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指定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临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8)临仲裁字第620号裁决书由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即将本院执行的(2019)鲁13执1439号案件指定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侯 雷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茂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