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756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同发屹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599号两江时光5幢1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谌列军,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同发屹兴科技有限公司、**、谌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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