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与江苏诚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246号
原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进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信和,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汉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诚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中小企业园窖桥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张琳,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浩,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张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江苏诚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张琳立即共同将其施工的位于东台市东进路9号东湖科技城A1-A14楼变配电电气工程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4日,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与江苏诚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东湖科技城A1-A14楼变配电电气工程合同》,江苏诚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张琳签字,由江苏诚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的公寓楼部分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合同第七条约定,其中第一阶段即一号开关站及A12、A13号公寓楼公建部分需确保在2014年8月10前竣工,该部分电表箱部分需于2014年6月25日前安装到位。第十条约定,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国家合格标准,满足东台供电部门对住宅供电的验收要求,并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但时至今日,江苏诚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电表,报供电部门验收、正式供电。(2019)在苏0981民初4238号案件中,江苏诚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将权利转让给**、张琳。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前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本院释明后,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仍然表示坚持其诉讼请求,故该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