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349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4879584K,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圩洋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仁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87814958M,住,住所地盐城市白马纺织服装批发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贾林茂,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东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佳佳
书 记 员 杨淑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