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349号
申请人: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4879584K,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圩洋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仁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住所地盐城市/div>
法定代表人:贾林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江苏中保诉讼保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的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远达物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