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168号1幢第四层(7)。
法定代表人:贾林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忠,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玮,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同心路6号1-3幢。
法定代表人:黄仕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蔡红军,女,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春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保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公司),原审第三人蔡红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