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5349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连、李静(实习),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还增宏,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还**,男,1992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贾干华,男,1961年1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北路****第**(7)。
法定代表人:贾林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峨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华路****第****(7)/div>
法定代表人:还增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还增宏、还**、贾干华、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峨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苏0903民初53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还增宏、还**、贾干华、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峨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1、解除对被申请人还增宏、还**、贾干华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2、解除对被申请人贾干华在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委会的拆迁补偿款的查封措施;3、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查封措施;4、其他已经查封的财产不予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还增宏、还**、贾干华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贾干华在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管委会的拆迁补偿款的查封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查封措施,解封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云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正兵
书 记 员 孙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