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迎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第**(7)。

法定代表人:贾林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忠,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虎,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春,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晓平

审判员  曹 荣

审判员  谢超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成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