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第**(7)。
法定代表人:贾林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忠,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虎,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春,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晓平
审判员 曹 荣
审判员 谢超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成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