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轩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被告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江北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涉案建设工程在重庆市璧山区实施;被告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璧山区。双方无约定管辖。
驳回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辑
书记员 李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