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梁法民初字第03029号
原告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南兴路228号(渝能都市经典)3栋28-3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8947-2。
法定代表人丁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娟,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梁平县车捷仕汽车美容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迎宾路309号,注册号500228200312855。
负责人谭华娟,该汽车美容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直贵,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县车捷仕汽车美容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由原告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