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717号
原告:重庆瑞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号第12层B-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智造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迎宾路二段1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瑞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智造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瑞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智造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智造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保全费1073元,由原告重庆瑞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 旭
书 记 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