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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财保47号 申请人:重庆瑞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智造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迎宾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瑞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智造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账户为2286××××3874内的存款11060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重庆瑞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瑞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智造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账户为2286××××3874内的存款110604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3元,由申请人重庆瑞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彬 书 记 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