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财保9号
申请人重庆中科云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金开大道西段**互联网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曦。
被申请人重庆燕舞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鹅颈关立交桥南侧建马特**307、308/div>
法定代表人隆进伟。
申请人重庆中科云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燕舞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200万元),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燕舞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元的财产。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燕舞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