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云丛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燕舞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科云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5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40962G。
法定代表人:周曦,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燕舞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鹅颈关立交桥南侧建马特三楼307、308、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204503932。
法定代表人:隆进伟,职务不详。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1718560元及违约金171856元等。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股权等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12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2017)渝011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江真渝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易夕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