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9347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2024年12月26日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4.62元,由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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