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220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延庆,南阳市西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永为路一号风电产业园研发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长彬,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杨鸢,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将钱款结清,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连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