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6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广琴(特别授权),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8333769U,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永为路一号风电产业园研发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长彬,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裕忠(特别授权),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姜安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