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豫1323民督10号
申请人:后加坤,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延庆,西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永为路一号风电产业园研发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长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后加坤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后加坤称,被申请人承包蒙华铁路十六标段路基施工工程。申请人受被申请人雇佣到路基施工二队提供劳务,截止2020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48292元,被申请人工地负责人杨鸢出具《路基二队农民工工资拖欠清单》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至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48292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后加坤工资48292元。
申请费336元,由被申请人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连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