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20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是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8333769U,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永为路一号风电产业园研发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长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世纪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3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