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富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红河州创艺盛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富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执异0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红河州创艺盛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艺盛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龙泰花园E幢4-6层。
法定代表人:李贞源。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绍林,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蒙自富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平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槟榔路19幢。
法定代表人:刘凡平。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蒙自聚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黔置业公司)。登记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双河小区和兴街1号第5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夏璇。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富平建筑公司与聚黔置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创艺盛景公司对本院(2020)云25执16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创艺盛景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20)云25执16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并依法给予异议人优先分配案款及房屋。异议理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聚黔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经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异议人于2020年4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的执行标的在另案中由本院执行处置,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出具了《参与分配函》,同年7月7日异议人向蒙自市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案移送本院合并执行,但未得到答复。为保障自己的优先债权得到实现,异议人又于8月12日提交《请求对有限债权保护的情况报告》,进一步主张优先债权保护。2020年12月3日,本院执行法官征询本案代理人杨绍林是否同意以物抵债,异议人表示同意以物抵债,但希望享有优先分配权。2021年1月4日异议人得知本院在2020年12月30日已裁定将被执行人的房屋、处置案款等抵债给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富平建筑公司。异议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查封财产严格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判例,异议人对被执行人开发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聚黔置业公司的房产和执行案款的过程中,在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异议人未收到本院分配方案,剥夺了异议人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权和案款的优先受偿权,本院作出的(2020)云25执162号之七以物抵债裁定书,剥夺了异议人对抵债房屋的优先承受权,该裁定有悖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针对上述异议,异议人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蒙自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3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证明异议人对聚黔置业公司的涉案房产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人已向蒙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参与分配函》,欲证明该案执行法院已向本院致函申请异议人参与涉案财产分配;3、《关于请求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的申请》、《请求对优先债权保护情况的报告》,欲证明异议人向蒙自市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案件移送本院执行,并向本院申明对涉案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院(2020)云25执162号《执行裁定书》所附以物抵债房源交付清单,证明本院将涉案房产抵债并交付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富平建筑公司。5、关于执行异议书更正说明,证明异议人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居民身份证,证明异议人主体适格。
本院查明,本案所涉执行实施案件系不同生效法律文书中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中,本院(2018)云25执200号案申请执行人红河茂源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债权系借款,为一般债权,执行标的11740000元;本院(2020)云25执162号案申请执行人富平建筑公司的债权为工程款,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执行标的为137607500.4元;本院(2020)云25执192号案申请执行人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蒙自农商行)的债权系抵押优先债权,执行标的为21517267.23元。在茂源公司(2018)云25执200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云25民初160号民事裁定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蒙自市第二小学惠民校区隔壁“黔合嘉业-惠民居”小区101套住宅及办公用房(面积5731.48平方米)、13套商铺(面积1879.64平方米)、113个车位(面积1437.36平方米),该案执行期间,茂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先偿还蒙自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和解履行期间,茂源公司自行变卖了23套住宅。
2020年4月22日、29日,富平建筑公司及蒙自农商行二案进入执行程序,因两公司对上述房产的处置享有优先权,茂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前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再具有可执行性。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还有面积各49.2平方米的两个车库(蒙自农商行抵押物),故在上述二案中予以查封。经组织三方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均同意由本院在富平建筑公司建设申请执行工程款一案中拍卖处置查封的相应房产,所得价款按法律规定顺序偿债。启动处置程序后,由富平建筑公司与聚黔置业公司对可处置的房产作了议价。据此,本院对权属清楚无争议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车位、车库进行网上公开拍卖、变卖,部分住宅成交,金额为1300000元,其余流拍。经征询各申请执行人意见,均表示接受按二拍流拍价以物抵债,但对抵债的房产分配意见不一致。
2020年6月29日,蒙自市人民法院致函我院,申请将其(2020)云2503执1023号创艺盛景公司申请执行聚黔置业公司案参与分配处置价款。创艺盛景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我院书面申请优先保护其对聚黔置业的债权。经查,蒙自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3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创艺盛景公司承建聚黔置业公司开发的“蒙自市惠民居”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对该部分工程款享有优先权。此外,蒙自市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还有其他两个执行案件。本院同意创艺盛景公司参与分配。关于以物抵债中财产分配问题,本院分别征求了申请执行人富平公司、蒙自农商行和创艺盛景公司的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做出(2020)云25执162号之七、(2020)云25执19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聚黔置业公司所有的“黔合嘉业·惠民居”房产进行以物抵债,分别将其中部分执行案款和等值的相应房产抵偿申请执行人富平建筑公司和蒙自农商行债权,并提留一部分房产和执行案款,拟分配和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创艺盛景公司,其中,创艺盛景公司可得的现金比例超过上述两个债权人,但鉴于该公司尚未明确表态是否接受以物抵债,暂未对其作出相关抵债裁定。
本院认为,富平建筑公司和创艺盛景公司对被执行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蒙自农商行享有抵押优先权,均可以通过以物抵债和案款分配方式优先受偿,且能足额实现其债权。在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定三个债权人的法定受偿顺位,将被执行人的案涉财产分别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富平建筑公司和蒙自农商行,同时提留部分财产和执行案款拟用于解决创艺盛景公司的债权,所提留的财产价值足以实现创艺盛景公司的债权,充分保障了该公司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而且兼顾了实物品类和货币的搭配比例,综合考虑了债权的清偿顺位和各优先债权所占比例,体现了依法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创艺盛景公司和其他主体的利益,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利害关系人异议,依法应当适用利害关系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
综上,创艺盛景公司关于本院(2020)云25执162号之七以物抵债裁定剥夺其分配方案异议权、执行案款优先受偿权、抵债房屋优先承受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关于撤销本院(2020)云25执162号之七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红河州创艺盛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云南省高级人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才学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张万友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沈 冲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