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富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蒙自翔生商贸有限公司、蒙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民申40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蒙自翔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天马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69565638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蒙自市文景路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76705602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峰,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男,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 再审申请人蒙自翔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生商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蒙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民终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蒙自翔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否认第三人***系本案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将实际施工人应该得到的本案工程款判决被申请人所有,明显错误。本案竣工结算和关于电梯等事项的补充协议是***与申请人所作,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承认收取过***的项目管理费28.5万元,***曾寄送书面说明一份印证了被申请人以项目工程合同总价1%计算收取管理费28.5万元的事实。(二)生效判决否定***系本案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的同时,认定工程电梯系***个人与电梯公司之间购销关系,与本案项目预(结算)中包含电梯采购的认定相互矛盾。本案电梯由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向上海三菱电梯公司购买,因***欠付电梯公司安装费37000元,电梯公司拒绝向***出具电梯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发票等单证,导致申请人没有在商场中安装的、仍存放于仓库的4部电梯无法转让,造成120多万损失。(三)因***逃避债务,由被申请人代为支付的部分分包工程款、民工工资已由签订施工合同的被申请人代为承担。被申请人在承担费用后,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索。生效判决以承担费用为条件认定被申请人是本案实际施工人,没有道理。生效判决判令申请人必须将工程尾款支付给被申请人,却不支持申请人索要电梯资料的反诉请求,判决不公。原判认定主要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申请再审。 **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判决在有充足依据的情况下对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了准确认定,并依法保障了答辩人基于合同约定享有的工程款权益,裁判正确。首先,翔生商贸公司与**建筑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的《蒙自翔生休闲购物广场承建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蒙自翔生休闲购物广场一期工程,第三人***及***在合同中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确认。**建筑公司因承建案涉工程依约支付了分包工程款、班组施工费用、混凝土货款、幕墙玻璃款和电缆款等费用,履行了作为施工单位的义务。申请人称第三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应获得支持。其次,根据另案认定的事实,蒙自翔生休闲购物广场工程总价款2850万元,翔生商贸公司未付款187914元,这与本案一审时翔生商贸公司确认的欠付款项数额一致。(二)本案涉及的电梯已实际交付给翔生商贸公司使用,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已保存了电梯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翔生商贸公司可以正常使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建筑公司主张其与翔生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起诉请求判决翔生商贸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等,为证实其主张,**建筑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蒙自翔生休闲购物广场承建合同》等。一审被告翔生商贸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建筑公司移交工程所涉8部商用电梯的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翔生商贸公司在反诉中先是认同合同效力,在上诉和申请再审中转而主张本案第三人***是实际施工人,拟否定合同效力,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进一步查明,**建筑公司因案涉工程曾多次支付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履行了承包人的责任。再审申请人关于***是本案实际施工人的主张不成立。至于翔生商贸公司关于移交电梯发票、产品合格证等资料的反诉请求涉及其他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审判决驳回亦无不当。 综上,蒙自翔生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蒙自翔生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睿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