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加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3执44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加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中级法院(2022)鲁03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28842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