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3执35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淄博科技工业园一帆路10号。
被执行人:淄博恒亿嘉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东路218号张店区东部化工区创业园内805、80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