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恒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恒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星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恒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豪德陶瓷建材装饰城3号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星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马场湖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恒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星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恒星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传唤山东恒星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到庭。鉴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经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能够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临沂恒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告知被执行人山东恒星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恒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