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99号
原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永大路**。
法定代表人:陈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成,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生,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海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高新技术园区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彩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乐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4元,减半收取6842元,由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礼红
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
人民陪审员 袁 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