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02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弘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亚
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