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香谢街66号3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5948X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执行人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恒鑫名城2幢3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020X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41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203792.2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28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及执行费2956元。本院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总对总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03792.2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执6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