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1374号之一
原告: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新纪元商业广场3幢1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城嘉源小区二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2296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66元,由原告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