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1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嘉源小区二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跃进
审判员*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