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响民初字第0126号
原告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邦国,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原告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邦和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邦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华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邦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邦和公司诉称,2012年、2013年,被告公司因扩建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依照合同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被告仅给付工程款20万元,其余工程款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华派公司给付未付工程款58508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计算至2014年3月13日的违约金。
被告华派公司辩称,欠款数额以双方财务部门对账为准,同意还款,但目前公司经济困难。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原告百邦和公司与被告华派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百邦和公司承建被告华派公司甲类罐区桩基工程,1349米桩,沉桩造价170元/米,总造价229330元。工程开工日期2012年6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打桩工程结束后,一周内付工程款5万元,一年内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余款于2013年7月1日前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完成工程,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20万元,剩余工程款29330元未付。
2013年5月28日,原告百邦和公司再次与被告华派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百邦和公司承建被告华派公司甲类罐区桩基工程,计234套,19米桩,工程总长度4446米,造价125元/米,工程开票总价555750元。工程开工日期2013年5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打桩工程结束双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一个月后未能付款则每增加一个月单价增加3元/米(即每日增加0.1元/米),2013年年底付清总工程款。”2013年7月1日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确认工程验收合格日为2013年7月1日,但被告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亦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原被告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中,2012年6月15日的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违约金,被告仅支付20万元工程款,余款29330元应当继续履行。2013年5月28日合同中,双方约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每增加一个月单价增加3元/米(即每日增加0.1元/米)”,被告除了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555750元之外,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百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85080元,并承担其中555750元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按444.6元/日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