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润丰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801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号巨人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刘乔存,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润丰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勐彭路**号。
法定代表人:舒天道。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润丰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801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0000元,诉讼费1650元,利息28910,执行费4858元,合计3354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位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景洪市曼弄枫X号、X号、景洪市曼弄枫X号、X号、景洪市曼弄枫X号房屋已被另案查封,名下银行卡账户资金30万已被本院(2018)云2801民初3083号案件诉讼保全,且被执行人在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有标的为12574815.64元的案件待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执21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三 戈
审判员 罗榕玮
审判员 陈 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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