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801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彝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4902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号巨人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刘乔存。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2801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执行费8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债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处置,本案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执20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榕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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