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01民初3466号
原告:***,男,彝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镇沅县人,农民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霞,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4902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号巨人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逾期的付款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8日,被告通过口头委托,将位于西双版纳景洪市告庄西双景景法寨32栋房屋的装修工程交付原告施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即按照被告提供的材料,组织机械及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后投入经营使用,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工程款63150元。2017年3月8日,双方对工程总价款进行结算,经结算,双方确认该工程总价款为144420元人民币,扣减被告已支付的63150元后,被告尚欠工程款81270元。且被告承诺如果原告同意将剩余的工程款81270元降至65000元,被告会用最短时间内将这笔款项支付于原告。原告为尽快领到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无奈之下,原告对尚余81270元工程款作了退让,最终同意以双方认可的65000元作为被告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就此,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但是,就剩余工程款65000元,被告在结算后即未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一再推诿。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上述审理查明:因原告承揽了被告提供的房屋粉墙、地板石材等多项装修工作,原、被告遂于2017年3月18日根据原告工作的数量与状况进行结算,被告认可欠原告65000元承揽工作费用。此后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项,原告经催要无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交付的工作后,被告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对价,被告在确认了承揽费用后,应对其迟迟不予支付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5000元承揽工作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无具体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65000元承揽工作费用。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云南巨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