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407号
原告:山东前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龙泉街19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前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前卫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市昌泰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山东前卫公司诉称,1.确认山东前卫公司与日照市昌泰公司签订的《资质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无效;2.判令两被告返还首付款220000元并支付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7日,山东前卫公司与日照市昌泰公司签订《资质转移与股权收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拟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购买日照市昌泰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协议书》签订后,山东前卫公司按约定向合同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20000元。后经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禁止买卖,上述《协议书》属无效合同,且山东前卫公司不具备经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条件。现山东前卫公司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并要求两被告返还首付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
日照市昌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履行地在日照市东港区,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山东前卫公司与日照市昌泰公司在《协议书》中约定“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的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约定不明,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合同标的为“目标资质转移”,山东前卫公司与日照市昌泰公司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约定了日照市昌泰公司负有转移目标资质等合同义务,应认定日照市昌泰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即是合同履行地,又是被告住所地。山东前卫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缺乏管辖权法律依据,日照市昌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