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财保340号
申请人:日照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迎宾路中段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744782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在日照市山东路南、文登路东金海学府007幢01**401室【产权证号:鲁(2019)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14524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4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在日照市山东路南、文登路东金海学府007幢01**401室【产权证号:鲁(2019)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14524号】的房产予以查封。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变卖、抵押登记等。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焦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