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相恒玉、日照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日照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许崇礼,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日照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4月25日8时41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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