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903民催14号
申请人: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76号综合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00005125241720、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盐城分行签发的出票人为江苏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乐清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徐霞
代理审判员庄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