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902民催10号
申请人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行盐城东风悦达起亚支行于2016年1月7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汇票无效,号码为10**2/27**1,金额为50000元。
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盐城东风悦达起亚支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