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730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1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4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同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