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30某某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730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1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4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同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