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李训中,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训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李训中向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49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次执行费798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账户已被冻结;
3.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5.2019年4月25日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还款义务,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还款义务,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刘必胜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