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24民初6908号
原告: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藕耕办事处三角镇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曹兆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咸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枝,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商业街2号楼305、306室。
法定代表人:吴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海都公司)与被告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泓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咸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泓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泓清公司给付货款40000元和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泓清负担。事实与理由:泓清公司购买我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尚欠货款40000元。
泓清公司辩称,海都公司的混凝土是用在中标棉业环保土建工程中,海都公司同意在中标棉业公司付款后我公司再向海都公司付款的,中标棉业公司未向我公司付款,且我公司已经偿付3300元的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泓清公司为承建中标棉业工程与海都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其中第6.3条约定:“付款约定:每到200方量结账,如不结账造成后果自付,最后一次结清账目。”第7.1条约定:“甲方(泓清公司)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手续并付清货款,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货款(在施工期内,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甲方须承担欠款总额每天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及损失,有担保单位或者有担保人的,甲方所欠货款及损失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共同承担。”合同签订后,海都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到8月29日向泓清公司供应混凝土,总计363立方米,总货款为90020元。2016年10月17日双方结账时,已给付货款50000元,泓清公司的吴红兵在清单上签注“合计商混肆万元。泓清环保吴红兵。2016.10.17”。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海都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送货单、结算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海都公司与泓清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有效。泓清公司收货后,经催要未能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海都公司偿还货款和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责任。泓清公司的辩称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故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海都公司要求泓清公司偿还货款40000元和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0000元和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收取400元,由被告盐城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在履行本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高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洋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