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4民初562号
原告: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曹兆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枝,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苑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魏福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都公司)与被告江苏苑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苑艺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海都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苑艺园林公司已自动履行。海都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计1606元,由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彦河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士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