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峰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执恢661号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曹兆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夏咸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商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峰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江苏峰宇建设有限公司向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还欠款75047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3822.5元,执行费114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被执行人江苏峰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账户已被冻结;
3.被执行人江苏峰宇建设有限公司无房产;
4.被执行人江苏峰宇建设有限公司无车辆;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6.2019年9月24日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还款义务,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还款义务,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必胜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