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4民初2298号 原告:山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街与霞光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山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3000元,并以2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同行业间的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21年4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23000元,原告当日向其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也在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间,***因资金周转需要,**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借款。山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后,*****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经手人:***2021年4月10日”。 山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陈述:***在借款后已归还11000元,余款120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山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主张***归还借款12000元,由***出具的借条为证,***未应诉对其欠款数额进行抗辩,故本院对山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归还借款12000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山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主张***应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亦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山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负担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 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