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世团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世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范文备,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1MA6HXNQU7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怀远镇文井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何跃,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MA6AEFJEXD。
原审被告:杨向东,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
上诉人贵州世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团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言宇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3民初14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团置业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并非诉讼标的)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20年4月5日签订的《黄果树各国里文化旅游建设项目(玫瑰剧场、9#及10#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并非双方最终实际的结算款,该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最终以双方签认的实际结算价款为准。因案涉工程承包范围广并且工程内容复杂,包括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相关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及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涉案的建设工程总面积是暂定为10623.5平米,但根据本案建设工程的实际面积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业惯例,本合同项下最终结算价款可能远高于2000万元,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并非诉讼标的)在2000万元以上。综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言宇建设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上诉人系滥用诉讼权利,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原审被告杨向东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被上诉人言宇建设公司起诉被上诉人世团置业公司及原审被告杨向东返还保证金,保证金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该标的额属于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故,上诉人世团置业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优 海
审判员 王 明 芹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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