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怀远镇。
法定代表人:何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栋衡,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祥,贵州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贵州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世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文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巡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成都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世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3民初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成都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和其余当事人已就本案还款事宜达成新的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3民初140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成都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上诉人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爽
审 判 员 辜 贤 莉
审 判 员 黄 光 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婕
书 记 员 张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