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1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西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8民初263号民事判决,通过富平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通知其七日内缴纳本案上诉费,并于三日内将缴费票据交回富平县人民法院。其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少锋
审 判 员 李光华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伟民
书 记 员 王妮妮